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