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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限售股卖出要交多少所得税
释义
    

法律主观:
    


    【问题】 王先生所在的 公司 为员工合股的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A公司10%的股份。A公司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推行员工持股的试点单位,于2007年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今年解禁期结束后,王先生所在的公司准备逐步售出所持有的股份并分配给各位 股东 。王先生认为,这部分股份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公司员工,因此如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 上市公司 限售股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完成了此项转让涉及的 纳税 义务,他想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解答】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很显然,文件的适用对象是限售股的个人持有者,针对的是自然人转让限售股行为。根据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尽管其公司股份实际持有人为个人,但这些股份是公司以法人名义在证券公司登记的,在转让时也必定是以 公司法 人的名义进行的,应认定为法人单位买卖限售股的行为。因此,这项转让不适用财税〔2009〕167号文件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四项和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仅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据此,该公司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 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 、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据此,该公司还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据此,如果该公司用上述财产转让的税后利润向各位股东分红,应按当次分红金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限售股转让征税是一项2009年开始启动并正在进行之中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是否会因此作出新的规定尚不得而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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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8: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