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罚则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定金罚则的主旨是: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未履约方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需双倍返还。适用条件包括违约行为、合同目的落空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时成立,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只有当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法律分析 一、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罚则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结语 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需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包括: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以及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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