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营合同中主体如何认定? |
释义 |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允许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就区段运输约定责任。然而,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营合同的解答中,明确了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要求主体应为能独立核算、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签订联营合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具备主体资格。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拓展延伸 联营合同中主体认定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联营合同中主体认定的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即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了联营关系;其次是合同的约定条款,包括主体身份的明确描述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再次是主体的实际行为,即主体是否按照约定履行联营合同;最后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包括相关法律对联营合同主体认定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判例。综合考虑这些要素,可以确定联营合同中主体的认定。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合同内容、地域法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明确了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之间的责任约定,并强调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进一步解释了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合同约定条款、主体的实际行为以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要素综合考虑,可以确定联营合同中主体的认定。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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