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员可以当人民陪审员,但是公证员不再从事法律工作是因为违反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被吊销了执业证书,或有其他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则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中的作用: 1、发挥“审判员”作用,提高案件质量; 2、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事调解员作用; 3、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员作用。 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