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如何承担责任 |
释义 | 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受托人追偿。 一、哪些条件下预告登记失效出现登记错误应由谁承担责任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二、受托人造成委托人损失怎么赔偿 受托人造成委托人损失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什么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2、被委托人(在民法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1)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2)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