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期限的赠与合同 |
释义 | 原因是:该“合同”的“履行”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履行”的内容为过户,也就是转移房屋登记。民法典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才发生效力。如果是“合同”的话,那么履行过户手续为合同债务,而条件约定的是人死去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作为死人,如何履行合同债务? 因此,该“合同”的实质是以死亡为条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实质就是遗嘱(对继承人)或者遗赠(对非继承人。)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或遗赠的界定。 经过公证的遗嘱、遗赠,当事人有权设立新的遗嘱、遗赠,但必须经过公证,方可使前一遗嘱、遗赠归于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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