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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之法理依据
释义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英美法上叫股东派生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叫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而公司却怠于或未能通过行使诉权来追究侵害人之法律责任时,股东本着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位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股东胜诉所得到的利益(损害赔偿)归属于其所代表的公司,而非股东本人。
    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等权利,即股东权。股东权依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自益权是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而共益权是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传统诉讼法理论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公司利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或控股股东地位直接侵害时,此时利益直接受损的主体是公司,理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由于侵害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控股股东地位的特殊性及现代公司运作的机理,公司往往受其控制而怠于甚至是拒绝行使诉权。显然,这侵害了股东共益权。那么股东是否具有代位诉讼资格,即股权是否包括代位诉权呢?
    1875年,德国学者雷纳德率先主张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为社员的社团法人,股东权就是股东认缴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而取得的相当于此份额的社员权,即社员权说。股东享有社员权意味着股东除了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破产后剩余利益分配利益请求权等之外,还包括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知情权,通过参加股东会推举,选举或罢免董事的职务,监督公司各项事务的权利。其中,监督权使股东在公司怠于或拒绝行使权利时,为了公司的利益免遭损失而享有公司代表人的身份,而具有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追究公司董事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侵权责任之权利。而这一点正是股权社员权的特别所在,是股东得以代表诉讼的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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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