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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行为表现为哪五大类
释义
    合同诈骗行为包括虚构单位签订合同、伪造票据担保、先履行小额合同诈骗、收款后逃匿和其他欺诈手段。被合同诈骗后,应保留证据并向法院起诉或报警。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合同诈骗可以要回钱,但返还可能受限于第三方善意取得或明知赃款而接受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合同诈骗行为表现为哪五大类
    合同诈骗行为表现为以下五大类: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二、被合同诈骗了怎么办
    被合同诈骗了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合同诈骗能要回钱吗
    合同诈骗能要回钱,我国相关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诈骗等违法行为的侵害。但如果是诈骗分子在取得诈骗款后,将该赃款偿还所欠的合法债务或进行正常消费的,第三方使用善意取得,难以无法追回;如果是诈骗分子无偿将该赃款赠与他人,或他人明知是赃款而仍接受的,则受害人可以要求接受赃款的人返还所接受的赃款。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行为的常见手法及防范措施
    合同诈骗行为的常见手法包括虚假陈述、伪造文件、故意隐瞒信息、滥用职权和恶意串通等。虚假陈述是指在合同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误导对方;伪造文件是指伪造合同、票据或其他相关文件;故意隐瞒信息是指有意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滥用职权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多方勾结,共同实施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合同诈骗,应加强尽职调查,确保与对方的交易信息真实可靠;审慎阅读合同条款,注意细节,避免被隐藏的陷阱所欺骗;确保合同的签署和执行过程合法合规,避免滥用职权和恶意串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应对任何异常情况;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身权益。
    通过了解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法,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合同诈骗的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合同诈骗行为可分为五大类: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方法诈骗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被合同诈骗后,应保留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合同诈骗可以追回钱款,但存在部分情况下难以追回的情况。为防范合同诈骗,应加强尽职调查、审慎阅读合同、确保合法合规、保持警惕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了解常见手法并采取防范措施,可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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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