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看具体案件情况,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同担保合同的效力无差。 一、法院反担保需要什么手续 (一)保证反担保,又称信用反担保,是保证担保方式在反担保中的适用,即债务人之外的保证人与本担保人约定,当本担保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人不向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向本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保证反担保是实践中较常采用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比如甲要向银行贷款,找到乙为其作保证告诉甲可以为其保证,但为了降低风险,要求甲再找一个保证人丁,在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甲和丁求偿。这就是典型的保证反担保。 二、反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反担保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担保。反担保不同于一般的担保,比如在担保人、担保内容、担保责任等方面,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内容。如果随意忽视这些小环节,将来可能会引起一些纠纷,如签订合同责任不明确、担保事项不具体、担保范围不确定等。个人贷款反担保合同包括:担保债权、担保形式、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财产、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作为债务担保能不能享有追偿权 不可以。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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