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动车肇事逃逸几天找到人 |
释义 | 一、电动车肇事逃逸几天找到人 一个星期之内就可以找到。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别的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逐年增多的情况,这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为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案的处理创立了一个范例,同时提醒了人们谨慎骑行电动自行车,增强人们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的防范意识。建议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控制这类案件发生的数量和范围。比如,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人流量较大的交通道口,针对电动自行车速度快、稳定性较差等特点,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性能和交通法规知识专项宣传活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针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标准体系,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系数,督促生产厂家按照质量标准体系进行生产等,以彻底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电动车肇事的时候不要去逃逸,一旦对方去逃逸的话将会将原本很简单的事情变成了非常严重的事宜,提醒大家发生事故后要能够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二、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对于肇事逃逸行为,应当区分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如果没有造成人员登记的,只是普通的刮擦事件,那么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处罚款或者拘留,但对于造成了人员伤亡的,那么肯定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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