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积分方(即家长)须持东莞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户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为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公民(含香港、澳门户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台湾户籍或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其入学办法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申请。父母双方均是东莞市户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纳入积分制入学范围,由其父或母户籍地所在的园区、镇(街)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法律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