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平顶山公积金提取新政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五)租赁自住住房的;(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离退休的;(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十)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法条根据:《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该内容由 王婧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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