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法规定法人对合伙人的清退方式有两种:通过收购合伙人股份或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法人不可清退合伙人。法人不可清退合伙人。根据公司法规定,法人对合伙人的清退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收购合伙人的股份;2、通过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来清退合伙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