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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而主合同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释义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作为担保合同缔约相对人的债权人没有过错,司法解释支持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此时,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但是,担保人承担该连带责任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
    (2)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
    (3)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担保人或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过错所致;
    (4)债权人有实际损失并且损失与担保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有过错,所以担保人不用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故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了一个责任份额的上限。担保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2)债权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
    (3)债权人有实际损失。
    其中,债权人的过错是认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与债务人是否还有清偿能力有关。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否受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执行的,债务剩余部分即为不能清偿的部分。
    一、担保合同无效应按照哪些情形处理
    担保合同无效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因于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双方的过错,无论无效结果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因担保人无效而给主合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或者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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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