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以。所谓分公司独立核算其实是个伪命题,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名称,章程,没有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独立核算分公司应当是那种挂靠经营情况,只挂个名,但总公司根本不对其汇总纳税。这种情况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有规定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其定义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并具有年度纳税条件。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2、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3、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法律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