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知道对方是否为异地卖淫犯有什么罪 |
释义 | 不知道对方未成年介绍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 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不知道对方是不是卖淫犯罪 不知道对方未成年介绍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 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罪犯有前科是否能够假释 如属于累犯的,不能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介绍嫖客是否为介绍卖淫罪 介绍嫖娼是否为介绍卖淫罪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介绍卖淫行为和介绍嫖娼行为是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经预谋后按分工不同分别实施的,则介绍嫖娼者亦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是否要以牟利为条件 介绍卖淫罪不以牟利为条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介绍他人卖淫,会破坏社会的道德风尚、妨害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营利的目的,但根据《刑法》规定,牟利并非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目的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结果加重犯有什么特征 (一)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二)加重结果不仅应当归属于基本犯罪行为,而且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直接性关联。(三)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四)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