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认定条件 |
释义 | 一、如何认定情节轻微 我国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各种不同的犯罪情节。 情节轻微,一般指犯罪手段上、行为、方法、对象、动机、犯罪后的态度、后果、对侵害后的赔偿、被害人的谅解程度等或是刚达到犯罪起点的。 综合有关理论与实践,判断犯罪情节的轻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的。在通常情况下,时间和地点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时间和地点往往反映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如:在战时的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平时严重得多;在受灾地区进行盗窃等犯罪活动比在一般地区危害性更大。 2、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实施犯罪,对犯罪构成并无影响,但手段特别残忍、方法比较狡猾的犯罪,则情节必然严重。如非法拘禁他人,又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情节就比较严重。 3、犯罪的动机。故意犯罪的动机都是不良的,但却有程度的差异。如:出于报复或栽赃陷害的动机,就是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出于贪财动机的杀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时激愤的杀人严重;出于追求腐化堕落或贪图享受而贪污,比为了缓和家庭暂时的经济困难而贪污的情节恶劣。 4、犯罪的结果和后果。情节的轻重也反映在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上。显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比数额较小的严重;杀害多人比杀害一人严重;强奸多次比一次严重。 5、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比如:乘人危难之机进行抢劫比一般抢劫严重;对缺乏抗拒能力、孤立无援或者处于从属地位的人,对孕妇、老、弱、病、残、盲、哑的人实施犯罪比对一般人实施犯罪情节恶劣;盗窃军用物资或救灾物资比盗窃一般财物危害性大;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比教唆成年人犯罪的情节严重。 6、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与实施犯罪有关的思想、行为方面的表现。如,汽车司机一贯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偶然违章出现事故的严重;多次诈骗、盗窃比偶尔诈骗、盗窃的恶劣;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或诬告陷害罪的,比一般公民犯这些罪的情节严重。 7、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以后是自首、积极退赔、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还是抗拒抵赖,毁证灭赃,说明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的情节严重得多。 8、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严重。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比被胁迫或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严重。 微罪不诉的法律规定 宽严相济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在宽的界定中,便包括了对于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的方针决策。 微罪不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它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具体犯罪事实情况,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决定不予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可以不起诉之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以下几类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1)被告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负有刑事责任或仍可按照刑法予以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3)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4)犯罪较轻且自首的,或者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从犯以及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6)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同时,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2)犯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或介绍贿赂行为的的;(3)犯贪污罪时,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二)应当不起诉之法律规定 以上是微罪可以不诉的规定,2007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则对特定条件下的轻微犯罪行为规定了依法应当不起诉:(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同时,该标准也规定了应当不起诉的轻微犯罪的例外情况:(1)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2)一人犯数罪的;(3)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构成累犯的;(4)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5)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6)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7)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8)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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