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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集资的手段有哪些?
释义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一、如何区分众筹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于如何区分众筹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参照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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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