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并非所有的转账记录都能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了防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直接的转账记录,从而发生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故意采用其他主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其中常见的工资支付主体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用人单位使用上述四类人的银行账户,以他们的名义对劳动者支付工资。可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