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签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有必要性吗 |
释义 | 审查签约主体与合同主体的必要性在于: 1、当签约主体为代理人、代表人时,就可能会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要时刻注意对签约主体的审查。 2、合同主体双方在签约时都应当对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著作权人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有什么区别 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1)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3)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哪些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中立原则。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减少羁押”、“逮捕与羁押分离”的理念的确立才能最终的保障人权。 2、比例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体现了相应性原则,既要考虑羁押的适当性,又要考虑其适度性。 3、无罪推定原则 羁押只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措施,审前羁押应是一种例外适用,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以非羁押诉讼为主。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要求对羁押措施的严格审查适用,恰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 4、司法中立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由处于法律监督地位的检察机关来行使,这就决定了检察官要处于中立地位,客观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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