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居住证所需要的材料 |
释义 | (一)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 (二)办理《居住证》所需资料 除提供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以下条件之一相符的相应证明材料。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提供: (1)劳动合同; (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提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营业执照的副本。 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证明)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4、符合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提供: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符合市落户条件的证明。 5、《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提供: (1)申领人父母的《居住证》; (2)亲属关系证明(含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判决书、裁决书等证件或法律文书) 居住证明在实践中会经常需要用到,如办理贷款、孩子入学等事项时就会需要用到居住证明。开具居住证明一般到居住地的居委会请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即可,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如房屋产权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 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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