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析公司中股东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在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规范基础。 和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封闭性的有限公司所特有的制度,开放性的股份公司出于交易效率的考虑,并无类似规范。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如何,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形成权,有的则认为是请求权。有学者认为,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的规定内容看,优先购买权应该是请求权,相对人为出让股权的股东。依这个逻辑,在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真正实现被分成两个步骤:一是适格股东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转让股东主张其优先购买权;二是转让股东接受有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股东的请求,与该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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