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
释义 | 1、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但是: (1)用户因使用不当、超载或其他过失引起的损坏,应由用户负责赔修; (2)用户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设备进行增、搭、拆、扩、改时,必须报经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其费用由用户自理: (3)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损坏,用户应负责修复。 2、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保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3、房屋修缮,应注意做到: (1)与抗震设防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地区,凡房屋进行翻修、大修时,应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中修工程也要尽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构造措施。 (2)与白蚁防治相结合。在白蚁危害地区,各类修缮工程均应贯彻以防为主,修治结合的原则,做到看迹象、查蚁情、先防治、后修换。 (3)与预防火灾相结合。在大、中修时,对砖木结构以下的房屋应尽可能提高其关键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房密集的院落,要尽可能留出适当通道或间距。 (4)与抗洪防风相结合,对经常受水淹的房屋,要采取根治措施;对经常发生山洪的地区,要采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台风袭击的地区,要提高房屋的抗风能力。 (5)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在易受雷击地区的房屋,要有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修理。 4、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财力物力可能的条件下,应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1)室内无窗或通风采光面积不足的,如条件允许,可新开或扩大原窗;住人假楼檐高太低的,可适当提高;住人阁楼,如条件允许,可新做气楼或新开窗子。 (2)无厨房的旧式住宅,如条件允许,大修时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分设厨房;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时,可按居住用房的标准加以改造。 (3)三代同堂或太子女与父母同室居住的,可增设隔断;在隔断后,如影响采光通风的,可在适当部位增开窗子或天窗。 (4)对于无水、电的房屋,应有计划地逐步新装;对原水、电表容量不足的,可分户或增容;在条件允许时,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户。 (5)底层窗子或户室门的玻璃窗,可增设铁栅;原庭院无下水道的,如条件允许的,可予增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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