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首与坦白的差异 |
释义 | 自首与坦白是刑法中的两个概念,都指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罪行。自首是自愿投案并接受审判,是从宽量刑的法定情节;坦白是被动归案并交代已被掌握的罪行,是酌量从宽量刑的情节。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未掌握的罪行。总之,自首和坦白在主观动机、人身危险性和量刑情节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 (一)自首制度一般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 (二)两者异同之处 1、相同在于:行为人在犯罪之后坦白向司法机关交代所犯罪行的行为。 2、两者区别在于三点: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 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2)人身危险性不同 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是较为难处理的 (4)特别说明一下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是行被迫归案为人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就是说,被迫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若是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行为是属于自首,归纳入特殊自首里。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自首制度一般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和坦白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人身危险性和从宽量刑情节等方面有所不同。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在于特殊自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供述未掌握的罪行,而坦白是被迫归案为人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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