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附则 第42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应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不得归属任何自然人或营利团体。 第43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依仲裁法、仲裁机构组织与调解程序及费用规则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44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45条 本章程经本会90年5月1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内政部90年7月13日台(90)内社字第9022217号函准予备查。再经94年6月4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俟内政部核准后实施。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