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 |
释义 |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区划范围,是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区划范围。未包括中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划分范围:《区划和城乡代码》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国务院、民政部批准的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全部乡级区域和村级地域进行划分及代码编制。 《区划和城乡代码》的使用范围:《区划和城乡代码》适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和城乡管理工作。目前,《统计用区划代码》主要用于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部分专项调查;《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主要用于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城乡住户调查和其他涉及城乡划分的统计调查。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划管理的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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