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地产登记办理地点如下: 1、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同级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各区的房地产登记; 3、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由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