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2、诉讼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3、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受委托人留存,一份提交人民法院。4、本委托书除由委托人当面提交人民法院外,须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方公证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承认其公证效力的香港律师公证。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一般情况下委托书是不需要公证,只要有委托人的真实姓名签字或者是盖章都是生效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是需要公证的,那么法定的代表人就需要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程序,不可以他人代为办理,在中国公证是一个专门的公证机构,其他的部门不可以代替。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