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