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理赔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进行赔偿。 法律客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