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薪酬管理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入职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被聘用人员签订《重庆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书》,合同固定期限为7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算。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为书记员;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院工作需要,如下次公开招聘前出现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空缺,可以在本次招聘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有关程序进行补充聘用。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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