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与足部有关的工伤六级标准: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工伤七级定残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该级标准中,涉及足部的,主要是指足部肌瘫程度,另有:一足1~5趾缺失;一前足缺失;工伤八级标准: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对于足部来说,大拇指作用很明显,大拇指缺失,其对足部功能影响巨大。单足拇指及另两根脚趾缺失。对照工伤等级标准,有明确的条文或者近似的规定,能与你目前的状况匹配的,只有工伤七级中的:一足1——5趾缺失。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