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另案处理能销案吗 |
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由两个或者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的,共同的犯罪嫌疑人在要同一个案件中接受法院审判。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另案处理只是另行追诉和审理,不意味着销案。 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理由及其依据有哪些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因: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6、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法律上批捕后一定就判刑吗 法律上批捕后不一定会判刑。公安机关对于有犯罪事实符合法律条件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经过检察院审查,逮捕后,是否判刑要根据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被批准逮捕之后,也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据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内蒙等地反映,有一些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响了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羁押时限,长期拖延不决;有的不了了之,放纵了犯罪分子,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如下:(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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