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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是否会查看嫌疑人的手机?
释义
    检察院可以自行逮捕嫌疑人的情况包括:公安机关未采取逮捕措施,检察院认为有必要逮捕;已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不符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干扰证据或打击报复等情况,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予以逮捕。
    法律分析
    检察院可以自行逮捕嫌疑人的情况是公安机关未采取逮捕措施的,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认为有必要逮捕嫌疑人的;或者现阶段已经办理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或者需要逮捕监视居住条件的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拓展延伸
    检察院在刑事调查中是否有权查看嫌疑人的手机通讯记录?
    在刑事调查中,检察院通常具有权力和职责对嫌疑人的手机通讯记录进行调查和查看。这是为了收集证据、了解嫌疑人的行为、联系和交流情况,以便全面、客观地评估案件。然而,这个权力并非绝对的,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检察院必须获得合法的授权,如搜查令或相关调查许可。此外,检察院在查看手机通讯记录时也需要遵守隐私保护原则,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在必要时尊重嫌疑人的权益。总之,检察院在刑事调查中可以查看嫌疑人的手机通讯记录,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操作,并确保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可以自行逮捕嫌疑人的情况包括公安机关未采取逮捕措施且检察院认为有必要逮捕的情况,以及已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不符合条件的情况等。在刑事调查中,检察院有权调查和查看嫌疑人的手机通讯记录,以收集证据和评估案件。然而,这个权力并非绝对的,需遵守法律程序和保护隐私原则,确保合法性和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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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3:3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