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公积金辞职了能取出来。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根据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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