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保证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合同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保证合同被告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保证合同的被告住所地也是按照上述的规定来确定。,2.保证合同签署地,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和保证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1.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2.保证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有无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以他种合同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3.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无关联性,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叫做双务合同。,4.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根据合同的权利有无对价的特性,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