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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合同怎么签?
释义
    买卖房子签合同的流程:
    1、双方协商约定好交易条件;
    2、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协商拟定好相关的条款;
    3、查验相关证件材料;
    4、当事人签字盖章。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一、卖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房屋买卖需要的手续如下:
    1、议价
    因为房子的价钱不像一般的商品能够计算出成本,价钱高低往往取决于消费者的认定与市场的成交行情,所以售房者要预留杀价空间,给买方去发挥。
    2、支付定金
    如果购房者相中了您的房子,就需要付一些定金。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交付定金之后1星期左右,买方需要准备:印章、身分证、订金收据。然后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定买卖成交,并付签约款。
    4、申请印鉴证明:(签约后7-10天)
    买方必须先到户政事务所申请印鉴证明,做为买房子契约中所用印鉴的法律效力。并持户口名簿影本3份、印鉴证明3份、印鉴章和卖方在所有文件上盖上双方印鉴。同时再付第二次款,付款后,卖方就会将印鉴、所有权状等相关证件拿出来交给买方办理过户。
    5、完税(签约后30日内)
    买方必须在签约后30日内,向当地的部门缴交房屋买卖所需负担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
    此时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在缴纳税费的时候,必须查明卖方是否积欠房屋税、地价税,确定付清所有税费才能办理过户,并付第三次款。
    6、办理过户(签约后30日内)
    卖房持房屋相关的证明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卖方必须持:买卖契约书正、副本(贴足印花税票)、身份证影本、增值税单、契税单、土地、建物所有权状,到地政事务所办理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权转移以及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涂销或更名,核发新权状后,房屋所有权便转移至你的名下。
    7、支付尾款(过后10至15天内)
    将剩余的屋款全数付清,通常是向银行贷款来支付最后的尾款,也可由银行直接将贷款拨入卖方的帐户,并完成过户、交屋手续。
    、买卖房子注意事项如下:
    1、要明确房屋权属。要注意产权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否是同一个人,是否存在共有人;
    2、选择正规中介机构;
    3、注意房屋结构以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注意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有贷款未还清能卖房吗?
    在房屋抵押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房产是抵押在银行的,我们无权买卖房屋。只有将贷款还清,和银行解除抵押之后,我们重新获得房屋的权之后,才可以卖房。所以,在卖房之前,如果有贷款的话,那就只有先还清贷款,才可以顺利卖房。
    总之,卖房子要准备好需要的材料,办理好相应的手续。只要房子手续齐全,就可以上市交易。进行房屋买卖时,产生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二手房买卖中,需要注意哪些合同问题
    1.合同内容。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示范文本的省市,可以使用示范文本。
    2.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土地使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约定。
    3.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限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4.维修基金的交割。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三、房产过户的办理流程
    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为:
    1、当事人携带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办理过户登记申请,填写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后,申报销售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予以受理后,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共有人亲自签字;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销售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通知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完成以上相关手续后,即可完成过户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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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