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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绝指定辩护的处理
释义
    

法律主观: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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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