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审理阶段辩护重点技巧是什么 |
释义 | 一、法庭审理阶段辩护重点技巧是什么 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我曾经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 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我认为应熟练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 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 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 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 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 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二、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什么? 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辩论的语言应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2、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 3、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 4、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许可。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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