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转让如何办理 |
释义 | 怎样取得商标权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重庆律师解答:商标转让如何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办理转让申请所需资料及时间: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受让人在委托人章戳处加盖公章或签名; 2、转让申请转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转让人、受让人盖公章或签名; 3、商标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4、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时间:三个月左右商标局核发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商标证书和转让证明一同使用; 6、注意事项: (1)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上的合并(或兼并、改制)前名称和合并(或兼并、改制)后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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