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查院批准逮捕以后咋处置? |
释义 | 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是否批捕时,会对整个案件进行分析,如检察院经分析后认为确需追究法律责任的,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批捕后的案件仍由侦查机关继续侦查,侦查机关侦查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件复杂或者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侦查期限。 侦查完毕之后由侦查机关作出是否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如需追究刑事责任则侦查机关会对检察院作出起诉意见书,案件会移送至检察机关经办,检察院经审核后如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且证据充分的会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如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责任但证据不充分或者具有其他相关情形的,可以将案件退回至侦查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提出公诉后案件将会被移送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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