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告人李帆、王丽君于,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由被告人张林强、刘昕、林友聪通过网络聊天招揽嫖客,组织唐某(女,三十岁,四川省人)等六名卖淫女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公寓一号楼租赁的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李帆、王丽君于河南省焦作市被抓获归案,当日被告人李帆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林强、刘昕、林友聪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作案用笔记本电脑两台、记账用的笔记本两本、移动电话机十二部,现均暂扣朝阳公安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