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起公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 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一、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移送起诉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是在逃犯、通缉犯、有犯罪前科、犯有其他重大罪行等原因,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者故意伪造自己的姓名、住址,侦查人员难以掌握其真实身份,侦查工作往往因此受到严重困扰。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除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其真实身份被查清之日起计算外,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清,规定也应当移送起诉,不能让案情已经清楚的案件久拖不决。 当然,如果可能,还是应当尽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情况,不能因为上述规定就可以随意不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查证。根据规定,对身份不明有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前提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犯罪行为的查证已达到了侦查终结的要求,符合起诉的条件。在提出起诉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己报出了姓名但是无法查实的,即使明知其所报姓名、住址等是虚假的,只要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不报姓名又无法查证的,可以用代号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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