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
释义 | 一、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1、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是:留置权上设立质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 1、中国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2、抵押权留置权有三处共同点: (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而通常来说,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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