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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益诉讼与传统私益诉讼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释义
    公益诉讼突破了传统单一诉讼的限制,将诉讼理论中不具有诉的利益和不适格的原告吸纳进来,以达致当事人平等接近司法和正义的目标。
    与传统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原告的多元化。
    私益诉讼的原告必须对待决事实具有诉的利益,在公益诉讼中,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只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诉讼标的的公共性。
    私益诉讼的主要趣旨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则超越了私人纠纷领域,带有明显的公共性的烙印。
    第三,效果兼具直接性和预设性。
    公益诉讼中,预防性停止特别是不作为之诉更加频繁,此类诉讼中原告可能是权益受到侵害的特定多数当事人,但是背后还隐藏着实质利益的主体,利益共通性促使这些主体相互结合以获得有利的裁判。另一方面,即使案件未获得法官的支持,通过诉讼的启动,法庭的公开辩论等程序凸显事实的社会重要性,也能广泛引起民众的关注进而对立法者施加一定的压力。对侵害者而言“,这一制度与其说为了救济已受到侵害的权利并挽回损失,还不如说是基于让侵害者吐出不法取得的利益并产生不敢再犯的动机”
    一、公益诉讼是公诉吗
    不是。一、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嫌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新型诉讼形式,在西方法治国家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只是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称呼不一,诸如民众诉讼、公民诉讼、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等等,但内涵大体相当。通过对海外各发达法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和比较,可以为中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先进经验,并同时证明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二、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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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8: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