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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十年劳动合同辞工应该怎么处理?
释义
    劳动合同签了十年,在期满之前劳动者想要提前辞职,可以通过协商或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续签,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未提供保护、未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违反规章制度、欺诈签订合同、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劳动者有权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一、签十年劳动合同辞工应该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签了十年,在期满之前劳动者想要提前辞职,是可以的。如果劳动合同的十年期限届满了,则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如果十年期限没有届满,则需要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如果劳动者想提前辞职,可以选择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随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再有,劳动者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尚在试用期以内,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并办理续签手续。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提前辞职时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此外,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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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