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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分配
释义
    父母去世后,对于遗产未留下遗嘱的,遗产处理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所有的子女能够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协议中最好将所有的遗产的处理、分配都予以明确,最后所有的子女都签字确认。遗产分配协议签订后发现尚有部分遗产遗漏的,并不影响遗产分配协议的效力,子女们可以就遗漏的遗产签订补充协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遗产分配协议系家庭成员根据各自情况,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遗产不是按照均等份额分配也很正常,法律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般不强加干涉。另一种是子女们对于遗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所有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有子女都是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除非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综上所述,关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分配的问题,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可以在子女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采取签订分配协议的方式进行,法律尊重并支持协议的决定,此外,在子女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法律继承规定办理,一般情况下子女继承份额均等,但经济和身体条件相对较差、或者对父母有扶养贡献的可以多分,反之应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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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