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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下行政处罚不予执行?
释义
    以下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予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哪些情形下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不予消防行政处罚的有哪些情形
    不予消防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哪些情形不予行政拘留
    1、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不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啊
    1.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第二,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该内容由 王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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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