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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的划分
释义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的分配:
    1、环境污染的受害人承担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
    2、环境污染的行为人承担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的举证责任,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一、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医疗事故赔偿中的举证责任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患者就其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受到医疗伤害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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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17:10